【案例】陳某租用張某的門面房經營理發店。承租房屋后,陳某未對房屋進行重新裝修,直接使用張某屋內原有的照明及電器線路。同時,陳某平時在屋內堆放雜物較多。某日凌晨,出租屋內發生火災,房屋及屋內物品付之一炬,并導致該房左右相鄰兩間房屋不同程度毀損,所幸未發生人員傷亡。后經消防部門認定火災系因屋內電器線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火災。隨后,陳某與張某對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發生了爭議。
【評析】本案中,張某在交付出租屋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未對屋內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器線路進行排查或重新安裝。陳某作為承租人,在房屋內堆放雜物不予清理,導致雜物被電器線路故障打火引燃從而造成火災的發生。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對火災的發生均存在一定過錯,應對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分別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雙方承擔損失的比例,將由法院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
律師提醒:房屋出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作為出租人有義務對房屋進行修繕,確保房屋各項設施的安全。而作為承租人也應盡到合理使用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及人身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