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6月29日,外籍人士丹•漢森應聘到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公司餐飲總監職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自2011年7月5日開始,合同期為三年,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每月工資3.5萬元,但丹•漢森并未取得相應的《外國人就業證》。本案中,丹•漢森可以主張勞動關系成立嗎?
【余律師解析】外國人、無國籍人(含港、澳、臺居民)要建立勞動關系,不僅要符合中國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基本條件,更需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件。同時,我們對于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也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因此,丹•漢森因未取得相應證件,即便簽訂了勞動合同,也無法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應按雇傭關系處理。
【建議】未辦理就業證的,應及時辦理;在辦理就業證期間的,應及時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如有疑問的,敬請咨詢13952429912,余云波--律師、注冊會計師、法律碩士。
(本文由余云波律師授權陽光太倉人才網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