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疑問:有員工2011年5月份入廠,今年年初生腫瘤(癌癥)請假,已經有4個多月沒來上班了,公司薪資照發的,針對這種情況是要履行2年的醫療期的還是滿了3個月的醫療期就可以終止合同了?
余律師解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1995-236)號文》,癌癥、癱瘓、精神病醫療期最長可延長至2年,2年期滿后進行鑒定。也就是說公司要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80%的標準,一直發員工薪資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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