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孫某接受了某公司(2012年9月4日注冊成立)的錄用信,在該公司任值班經理一職,該錄用信還約定了勞動報酬,直至2012年12月31日,雙方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12月28日,孫某以該公司未
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辭職,后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雙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請問,勞動者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余律師解析: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案中的錄用信雖然具備了法律規定的部分條款,但錄用信上沒有用人單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與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作出接洽合同條款的意思表示不符。
另外,雖然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了誠實磋商義務,但是這里的磋商應當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目的的磋商。但本案中,孫某接到錄用信在前,公司成立在后,此錄用信顯然只是一種建立勞動關系的意向,不可能代表該公司與勞動者就訂立勞動合同進行磋商。因此,用人單位應予支付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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