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疑問:對于工作地點變化頻繁的崗位,如何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
余律師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對于如何確定工作地點沒有明確的規定。按照通常理解,可以規定用人單位所在地位工作地點,但對于業務或營銷崗位人員來說,工作具有特殊性,工作地點會頻繁地變換,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以上人員因業務需要派往其它地區是工作內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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