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是某電子公司的員工,未購買社會保險。2011年1月17日,李某在公司上班整理模具時右手無名指不慎被軋傷,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為工傷,并被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定為十級傷殘。同年4月27日下午,李某上班時趁車間無人,盜竊了兩塊合金模具。5月9日下午,李某又偷了1塊合金模具,后攜帶贓物走出公司大門時被民警查獲,上述贓物價值2980元,李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公司遂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后李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及精神損失費共計6萬余元。
【裁判】某電子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32000余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請求。
【解析】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利。職工發生工傷事故,除存在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拒絕治療等法定情形外,均可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被告李某已為其盜竊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承受了相應的法律后果,即被解除勞動合同也無法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但是,這并不影響他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與工傷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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