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發放年終獎,員工能否主張?
【案例】2009年12月,張先生在一家貿易公司當上了銷售經理,并和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張先生年度獎金為部門年度回款總額的0.3%。2011年5月25日,張先生提出辭職,并在一個月后和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2012年2月,張先生得知公司發放了2011年的年終獎,便找到公司,要求領取2011年1月至6月的年終獎,公司予以拒絕。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
【解析】本案中,張先生的獎金應否得到支持,主要取得與獎金發放是否是具體、確定或不存在附加條件。《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案件中,勞動合同已明確約定了張先生獎金的為部門年度回款總額的0.3%,獎金的計算方式是具體、明確的。在支付時間上,張先生于2011年6月離職,但根據合同約定的獎金計算方式,具體獎金金額也需在2011年年度末得以確定(當然,員員工對此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張先生當然可在2011年年后主張該筆獎金。另外,雙方也未就該筆獎金支付約定附加條件,因此張先生的請求符合了相關規定,可予支持。但實務中,有些企業與員工設定了附加條件,如:只有年終登記在冊且考核合格的員工,方能享受年終獎等等。這些情況下,員工要求年終獎的主張較難獲得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的支持。
余云波律師:司法界從業十年,執業律師、注冊會計師、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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