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看法第8期:錄用函可以等同書面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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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人才網
發布時間:
201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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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函可以等同書面勞動合同嗎?
【案例】孫某通過了K公司面試后,K公司向孫某送交了一份打印的《錄用信》,載明了孫某的崗位、合同期限、試用期、開始日期、工資構成及金額、個稅、社會保險等,尾部同時載明:一旦您確認并接受了此聘用通知,我們將與您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后K公司與孫某并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孫某離職后,提起仲裁,要求K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裁判】二審法院認為:K公司出具給勞動者的錄用信上沒有用人單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簽名,與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簽章做出接受合同條款的意思表示之特征不不符......而且,錄用信載明一旦勞動者確認并接受聘用通知,將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表明錄用信只是一種建立勞動關系的意向,并不屬于書面勞動合同。二審法院對孫某的雙倍工資請求予以了支持。
【解析】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但實務中,并非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律認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對于符合勞動合同成立要件及基本內容的其他書面協議,也可以被認定為勞動合同。而本案中,K公司的主張之所以沒有被支持,是因為《錄用信》包含了另行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說明該錄用信僅為雙方的一份意向書,并非正式的協議書,當然也不能認定正式的勞動合同。此外,實踐中,如“本文件不應視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本文件將在勞動合同簽訂后作為其附件一并適用”等,此類條款的效力亦可產生與涉案條款的相同效果。
(余云波律師:司法界從業十年,執業律師、注冊會計師、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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