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看法第9期:本人負全責的交通事故傷害一定不構成工傷嗎?
發布者:
太倉人才網
發布時間:
2014-02-07
閱讀數量:
本人負全責的交通事故傷害一定不構成工傷嗎?
【案例】2012年4月,王某按迅安公司負責人的指令,駕車外出,因雨天路滑未減速行駛,王某所駕駛車輛與公路護欄發生了碰撞,王某在該起事故中負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在該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解析】該案中王某與迅安公司就王某是否構成工傷發生了爭議,迅安公司認為王某對該起事故負權責,故不應認定為工傷。我們認為:王某的受傷應認定工傷,理由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該條將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本人負主要或全責的情況排除在工傷認定情形之外,而該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本案中王某的情形應符合第一項的規定。因為一方面王某是按迅安公司負責人的指令外出的,并非上下班路上,不適用于第六項的規定;另一方面王某也不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
(余云波律師:司法界從業十年,執業律師、注冊會計師、法律碩士。
咨詢電話:13773008989。
企業勞動法務交流群43559112,需注明企業名稱及職務。
本文由余云波律師授權陽光太倉人才網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