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a. 填寫正確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及《臺灣香港澳門人員就業登記備案表》各二份;
b. 單位申請書;
c. 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注冊證或登記證(復印件),驗資報告(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批準證書(復印件);
d. 用人單位與被聘臺港澳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正本及復印件)(屬境外單位派遣且勞動報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項目中的技術人員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由境外派遣單位出具派遣證明文書,應明確該境外人員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薪資由境外支付,并注明派遣期限、派駐崗位、從事工作等內容,境外派遣單位簽章;非外商企業批準證書中所列投資方派遣的,提交第三方派遣證明及境外投資者補充說明,說明派遣方、被派遣方以及投資方之間的關系,如勞動合同或派遣證明是外文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翻譯件由用人單位蓋章);
e. 臺港澳人員的履歷證明(含最終學歷和完整的經歷,須中文打印,用人單位蓋章,如履歷證明是外文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翻譯件由用人單位蓋章);
f. 本人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正本及復印件)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簽注及入境章(正本及復印件);
g.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或確認的健康證明(正本及復印件);
h. 臨時住宿登記表;
i. 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二張(其中一張貼在表格上,一張制作就業證);
j.其他補充材料。
※注意事項:
就業證期限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同時不能超過《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有效期及營業執照有效期;
持《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簽注或暫住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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