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外國人變更就業單位:
變更就業單位應在原單位離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辦理。
a. 填寫正確的《外國人就業登記表》二份;
b. 單位申請書;
c. 原用人單位離職證明(說明離職原因及離開時間,由原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如原單位已注銷或關閉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文;
d. 現用人單位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注冊證或登記證(復印件),驗資報告(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批準證書(復印件);
e. 《外國人就業證》(正本)(原在外地工作的需提供當地發證部門簽發的就業證遷移或注銷的證明);
f. 現用人單位與被聘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正本及復印件)(屬境外單位派遣且勞動報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項目中的技術人員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由境外派遣單位出具派遣證明文書,應明確該境外人員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薪資由境外支付,并注明派遣期限、派駐崗位、從事工作等內容,境外派遣單位簽章;非外商企業批準證書中所列投資方派遣的,提交第三方派遣證明及境外投資者補充說明,說明派遣方、被派遣方以及投資方之間的關系,如勞動合同或派遣證明是外文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翻譯件由用人單位蓋章)(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可不提供勞動合同);
g. 被聘人員的履歷證明(含最終學歷和完整的經歷,須中文打印,用人單位蓋章。如履歷證明是外文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翻譯件由用人單位蓋章);
h. 本人的有效護照和居留許可入境章(正本及復印件);
i. 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提供《代表證》(正本及復印件);
j. 臨時住宿登記表;
k. 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二張(其中一張貼在表格上,一張制作就業證);
l. 其他補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