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職工從原用人單位下崗或內退后,到新單位從事全日制勞動的,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所謂“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即雙方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低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行為,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同時,為了鼓勵用人單位招聘內退職工以促進內退職工就業,《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雙方可以就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特殊約定。因此,用人單位在與下崗、內退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與之進行協商,如果沒有相關約定的話,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仍應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本案中,因該單位沒有與許女士作出特別約定,故仍然應當在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聘的情況下向許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在招聘內退或下崗職工時,仍然要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該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同時,由于部分內退職工仍然在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現用人單位往往無法為其繳納保險。內退職工在新單位發生工傷的,新單位仍然需要承擔工傷待遇支付責任,故建議新單位為內退職工購買“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以規避用工風險。
摘自太倉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