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規范生育保險診療服務項目管理,保障參保人員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根據《社會保險法》《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2號)的規定,在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修訂版)的通知》(蘇勞社醫〔2009〕5號)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江蘇省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試行)》(以下簡稱《生育保險診療服務項目》),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生育保險診療服務項目》適用于我省職工生育保險,是全省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費用,實施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和標準。
二、《生育保險診療服務項目》包括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需的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以及診治生育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和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所需的診療服務項目。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診治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所需的診療服務項目,暫按《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執行。
三、參保人員發生的診療服務項目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保險的項目支付類別支付。對《生育保險診療服務項目》中所列的生育保險甲類支付項目,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政策規定支付;乙類支付項目,先由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自付后,生育保險基金再按政策規定支付;未列入《生育保險診療服務項目》的診療服務項目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乙類支付項目個人自付的比例由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統一確定,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四、參保人員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實行按單元、病種付費,生育保險基金可根據醫療機構級別確定不同的支付額度或比例,引導參保人員到基層就診,體現制度的公平性。
五、住院床位費的具體支付標準可采取限額支付的辦法。參保人員的實際床位費低于限額的,以實際床位費按生育保險規定支付;高于限額的,在限額以內的費用按生育保險的規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自付。
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費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內運輸用品、水、電等費用,以及醫用垃圾、污水處理和降溫取暖費等,生育保險基金不另行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也不得再向參保人員單獨收費。
六、參保人員在已實施公立醫院醫藥價格綜合改革的醫療機構發生的診療服務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改革后的診療服務項目支付。
七、參保人員使用屬國家、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其他公共服務項目支付范圍的診療服務項目,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八、對《生育保險診療服務項目》所涉及的醫用材料,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宮內節育器等特殊醫用材料的支付標準可采取限額支付的辦法,屬計劃生育機構免費提供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九、《生育保險診療服務項目》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定,并根據臨床診療需要、醫學技術發展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能力適時調整。各地要嚴格執行,不得調整和另行制定。各地在試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要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十、各地要做好《生育保險診療服務項目》與原項目管理辦法的銜接工作,加強診療服務項目管理,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要加強臨床檢查、治療合理性的監督檢查,將定點醫療機構執行使用《生育保險診療服務項目》外的診療服務項目費用占總費用的比例等控制指標納入協議管理和考核范圍,減少不合理支出,減輕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十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生育所需的診療服務項目參照執行。
十二、本通知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江蘇省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