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本案中,B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在2011年4月按時付款,此后的兩年間A公司也未向B公司主張過債權,其債權顯然已超過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本案A公司與B公司之后達成的還款協議合法有效,B公司應當受還款協議約束按約履行還款義務。
【律師提醒】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后切忌貿然提起訴訟,應與對方友好協商,盡量達成新的還款協議以確保未來可以通過訴訟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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