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辦公室上班,因為崗位原因,經(jīng)常要陪老板外出應酬。有一次在老板的要求下向客人不停敬酒,最后引發(fā)胃出血而住院,花費了不少錢。這算是工傷嗎?能否獲賠?” 昨天,市民劉先生面對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提出了自己的疑問。
市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表示,在最高院出臺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新規(guī)中,確實明確了四種上下班途中受傷情形可認定為工傷,其中第四條明確,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人民法院支持認定為工傷。但若是因為領導私人原因,陪領導喝酒則不在之列,一旦出現(xiàn)意外,可以通過民事向領導索賠。
民事審判庭法官解釋說,按照《規(guī)定》,認定“上下班途中”“合理”是其中關鍵詞。其中第六條就提到,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4種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中包括,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發(fā)生意外,可認定為工傷。其實已在10年前就被寫入了《工傷保險條例》中,自此,員工的工傷索賠有了依據(jù)?!狈ü龠M一步解釋說,但在10年的具體司法實踐過程中,受傷的上班族和用人單位扯皮的事情時有發(fā)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雙方對“上下班途中”這個籠統(tǒng)的概念各有各的理解。8月20日,最高法出臺專門的新規(guī)提出了新的概念,合理的時間與合理的路線,這是對原來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補充,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遇到具體情形時,法律依據(jù)就更加正當化了。
“合理時間,這個詞比較寬泛,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法官解釋說,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qū)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而對于“合理路線”的范圍,他則舉例稱:“比如下班途中到市場買個菜,然后再順路回家,出了意外也應該算工傷;下班后回父母家也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p>
下班繞道去父母家
案由:小許是一家廣告公司的員工,遇到重大活動經(jīng)常加班加點。有一天加班后,小許接到母親電話,說是母親身體不好。小許家與父母家距離有一公里左右,需要繞一繞道。但在繞道途中不幸遇到了車禍,小許被迎面撞上來一輛面包車撞成雙腿骨裂。事后,小許妻子拿著醫(yī)藥單子到公司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而公司則稱,小許當天未按常規(guī)路線直接回家,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官解讀:《規(guī)定》第六條就包括“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事件中小許加班回家的路上遇到父母家中有急事,第一時間并未趕回家,而是選擇了父母家,按照《規(guī)定》解釋,這也算是工傷,小許所在的公司應該作出賠償。
提前下班遇事故
案由:顧先生近來很煩惱,因為感情問題,老婆天天鬧離婚。前兩天下午,他急著要向她解釋一個事情,就提前半個小時從班上溜走了,而正是由于心煩,剛離開公司不久,自己的電瓶車就撞上的一輛正在行駛的小貨車,面部、胸部多處受傷。
法官解讀:顧先生屬于工傷,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員工提前下班只是違反了勞動紀律,其行為性質(zhì)仍然屬于下班,而違反勞動紀律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