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從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規最大亮點是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
■男職工護理假期間,享受10天生育津貼
新《規定》明確,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休假期間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其中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職工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貼。
另外,《規定》還規定,凡符合《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晚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男職工護理假期間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低于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予補足
《規定》明確,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根據《規定》,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同時,對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職工生育津貼的,明確了處罰措施。
■連續繳費不滿10個月的,生育津貼可以補支
為規范生育保險管理,切實保障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職工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的生育醫療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未就業配偶可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規定》明確,職工未就業配偶按職工參保地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同時還規定,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醫療待遇,生育保險不再重復支付其待遇。
《規定》還明確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包括不符合生育保險支付范圍和標準的、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急診、搶救的除外)、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應當由醫療保險和公共服務項目支出的費用以及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據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