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12年7月11日入職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試用期兩個月,雙方勞動合同有效期到2013年12月31日。2012年8月20日,李女士發現自己懷孕并于次日向主管領導說明情況。8月24日,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李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30日的工資8.7萬余元,獲得支持。
科技公司不服,起訴稱李女士在試用期內工作頻頻出錯且多次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不符合錄用條件。李女士于2012年8月24日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雙方勞動關系當日解除,無需再向李女士支付工資。
法院認為,科技公司的違法解除導致李女士未能正常提供勞動,領取工資報酬,故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30日期間未支付的工資8.7萬余元,法院支持。科技公司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