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婁東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5日
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靈活就業人員因職業遭受事故傷害后享有相應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以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本市戶籍勞動年齡段內未與任何用人單位或雇主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且不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保范圍內的人員。
第三條 開展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以下簡稱“職業傷害保險”),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城鄉、突出重點、分類保障、公平效率的原則,實現保障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職業傷害事故發生。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包括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居民醫療保險,下同),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均可參加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
第六條 職業傷害保險的期效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業傷害保險,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在每年的4月1日~5月31日到居住地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登記參保。失業人員須在失業的次月內辦理登記參保。
第八條 職業傷害保險參保人員進入用人單位就業,或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視作職業傷害保險自行退保,不再享有相應的待遇。
第三章 職業傷害保險基金
第九條 職業傷害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資,列入社會保險補貼范圍,參保人員個人不承擔繳費。
第十條 職業傷害保險基金根據本市上個社會保險結算年度末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人數,按不超過每人每年當年度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1%的繳費總額籌資。
第十一條 建立職業傷害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核算管理,專項用于本辦法規定的職業傷害保險待遇。職業傷害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財政承擔。同時,積極探索引入市場化保險運行機制,促進職業傷害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章 職業傷害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二條 職業傷害保險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職業傷害:
(一)在工作場所及職業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二)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三)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傷害的;
(四)在工作場所及職業崗位上突發疾病,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職業傷害:
(一)不在工作場所或職業崗位上受到傷害的;
(二)故意犯罪的;
(三)醉酒或者吸毒的;
(四)自殘或自殺的。
第十四條 職業傷害保險參保人員受到職業傷害后,可由本人或其近親屬在醫療期結束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按國家及江蘇省相關規定執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分為1~10級。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認定職業傷害過程中,相關社區、醫療機構、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具體認定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職業傷害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業傷害保險參保人員受到職業傷害后,其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標準結報。
第十七條 職業傷害保險參保人員受到職業傷害后,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享有以下待遇:
(一)社會保險補貼。從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傷殘等級為1~4級的,享受全額補貼;5~6級的,享受80%的補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為止,醫療保險繳費補貼至按月領取養老金之月為止。
(二)基本生活補助。傷殘等級為1~4級的,從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每月按照城鄉居民低保標準發放職業傷害基本生活補助,發放至按月領取養老金之月停止;傷殘等級為5級、6級、7級、8級、9級、10級的,分別一次性發放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4個月、2個月的生活補助。
(三)安裝輔助器具。確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可按照規定申請安裝假肢、助聽器、義眼、拐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在國家規定標準范圍內享受補貼。
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死亡的,按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的喪葬費、撫恤金待遇。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職業傷害保險待遇:
(一)職業傷害保險自行退保的;
(二)被判刑的;
(三)死亡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推行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試行)》(太政辦[2010]20號)文件停止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團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