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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精要及1-10級賠償標準(8.12)

發(fā)布者:太倉人才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5-08-19   閱讀數(shù)量:    

    本文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國務院法制辦相關復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認定或視同工傷情形的相關規(guī)定及答復,總結了工傷認定的24種情形及相關認定要點,并基于《工傷保險條例》匯總了工傷1-10級及工亡賠償標準,2015年8月12日再次升級,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典型工傷案例裁判摘要,供實務中參考。

第一篇:工傷認定實務精要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四)患職業(yè)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yè)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依法取得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fā)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fā)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yǎng)親屬按月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guī)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fā)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lián)。“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y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fā)疾病的起算時間。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f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復中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yè)內部規(guī)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復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xiàn)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xiàn)工作單位,現(xiàn)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李迎春注:依據(jù)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六、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認定要點】1、“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jù)。過失犯罪不影響工傷認定;2、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zhí)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y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jù)。3、受傷職工雖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條情形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為工傷。

第二篇:工傷賠償實務指南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jù)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guī)定統(tǒng)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8;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6;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4;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2;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1。

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5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40;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5;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5;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4。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tǒng)籌地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八、醫(y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y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shù)地區(qū)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guī)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工傷復發(fā)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y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shù)厣缙焦べY×6;

2、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公布2014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

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28844元×20=57688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tǒng)一執(zhí)行,不管地處東部西部,抑或經濟發(fā)達落后,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tǒng)一標準為576880元。

注:以上標準均基于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歸納匯總。

第三篇:最高法院公報工傷案例裁判摘要

陳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9期)

【裁判摘要】食宿在單位的職工在單位宿舍樓浴室洗澡時遇害,其工作狀態(tài)和生活狀態(tài)的界限相對模糊。在此情形下,對于工傷認定的時間、空間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的判斷主要應考慮因果關系要件,即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理解為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而遭受暴力傷害,如職工系因個人恩怨而受到暴力傷害,即使發(fā)生于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亦不屬于此種情形。

“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或者約定俗成的做法,職工為完成工作所作的準備或后續(xù)事務。職工工作若無洗澡這一必要環(huán)節(jié),亦無相關規(guī)定將洗澡作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續(xù)性事務,則洗澡不屬于“收尾性工作”。

黃仲華訴劉三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裁判摘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事故達成賠償協(xié)議,但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勞動者請求撤銷該賠償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王長淮訴江蘇省盱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1年第9期)

【裁判摘要】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例如職工所在的車間,而不是指職工本人具體的工作崗位。職工“串崗”發(fā)生安全事故導致傷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而發(fā)生的,即符合上述工傷認定條件,“串崗”與否不影響其工傷認定。

鄒漢英訴孫立根、劉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3期)

【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組織公司清算過程中,明知公司職工構成工傷并正在進行工傷等級鑒定,卻未考慮其工傷等級鑒定后的待遇給付問題,從而給工傷職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該行為應認定構成重大過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清算組成員的其他股東在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未盡到其應盡的查知責任,也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北京國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朝陽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9期)

【裁判摘要】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fā)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jù)該規(guī)定,下崗、待崗職工又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該單位也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該單位工作時發(fā)生工傷的,該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應當從有利于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立場出發(fā),作出全面、正確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根據(jù)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上下班的路徑并非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種選擇,用人單位無權對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都屬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該路徑是否最近,不影響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職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發(fā)生機動車事故,被行政機關依法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以事故發(fā)生的地點不在其確定的職工上下班的路線上為由,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楊慶峰訴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8年第1期)

【裁判摘要】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當從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算。這里的“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應當包括工傷事故導致的傷害結果實際發(fā)生之日。工傷事故發(fā)生時傷害結果尚未實際發(fā)生,工傷職工在傷害結果實際發(fā)生后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不屬于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情形。

鈴王公司訴無錫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決定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7年第1期)

【裁判摘要】一、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作出的工傷認定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后,又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重新啟動的工傷認定程序,應當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

二、《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工傷認定程序中的調查核實,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jù)需要進行。故調查核實不是每個工傷認定程序中必經的程序。在已經終結的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如果已經掌握了有關職工受事故傷害的證據(jù),在重新啟動的工傷認定程序中可以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的任務,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據(jù)以作出的事實和證據(jù),才可能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確評價。

楊文偉訴寶二十冶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8期)

【裁判摘要】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孫立興訴天津園區(qū)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6期)

【裁判摘要】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對該規(guī)定中的“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應作全面、正確的理解。“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職業(yè)活動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qū)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職工系因從事本職工作而受傷。除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外,職工在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影響該因果關系的成立。

松業(yè)石料廠訴滎陽市勞保局工傷認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5年第8期)

【裁判摘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據(jù),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向行政機關提供證據(jù),事后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納。

何文良訴成都市武侯區(qū)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4年第9期)

【裁判摘要】根據(jù)勞動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認定勞動者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的衛(wèi)生設施內發(fā)生傷亡與工作無關,屬適用法律錯誤。 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任何用工單位或個人都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wèi)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廁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作出的行政認定未體現(xiàn)勞動法中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屬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文 |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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