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優惠政策。根據《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太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太政辦〔2015〕87號),用人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安排殘疾人就業,到達就業安置比例的免繳殘保金,達不到就業安置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按規定就業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1人的單位,根據實際差額繳納殘保金。
2.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補貼和超比例獎勵。標準如下:
(1)按比例補貼標準:安排太倉戶籍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太倉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給予按比例補貼,累計補貼不超過3年。
(2)超比例獎勵標準:每超比例安置1名太倉戶籍殘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太倉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給予超比例獎勵(不重復享受按比例補貼),累計獎勵不超過3年。
3.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根據《市政府印發太倉市進一步實施積極就業政策,促進城鄉居民就業創業的意見的通知》(太政規〔2011〕14號),用人單位安置太倉戶籍殘疾人,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全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