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榮
市民王小姐在多次應聘中,均因“未婚未育”而被拒之門外。令她想不通的是,這明顯違反《勞動法》的事卻成為企業招聘時的“潛規則”,令很多女性就業“磕磕碰碰”。記者在走訪調查中發現,很多企業在招聘時確實存在這種情況,未婚未育成為就業的“攔路虎”,已婚已育卻成為就業的“利器”。
本報7月8日報道
關于未婚未育的女性在求職的過程中,遭遇到歧視的報道可以說屢屢見諸報端。
為什么一些用人單位不愿意錄用這些未婚未育的女性?這些崗位她們真的不能勝任嗎?當然不是。其實,這些招聘單位的內心里有著不可告人的“苦衷”。因為這些未婚的女性大多處于婚育年齡,工作不了幾年就要懷孕、生育,精力會受到很大的影響。不僅如此,他們還覺得這些女性在休產假時不僅連續多個月不用上班,還享受著正常的工資待遇,無疑會加重企業的負擔。
女性身負生育子女的社會職能,自然在子女和家庭上要多花費些時間,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本應得到全社會包括用人單位的支持和幫助。可一些用人單位只考慮自身經濟效益,在招聘過程中戴著有色眼鏡,將那些未婚未育的女性拒之門外,他們的做法理應受到全社會的譴責。如何徹底解決就業中的性別歧視,特別是對未婚未育女性在就業過程中受到的歧視,還需要多管齊下。
一方面,立法機關要對目前現行有效的勞動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制定出針對性強、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保護未婚未育女性平等參與就業競爭的權利。另一方面,針對某些用人單位的就業歧視,政府職能部門要主動出擊,到一線查處歧視未婚未育求職者的用人單位,又要認真受理舉報,做到件件有回音。
同時,相關部門還可以對吸納女性就業多的用人單位建立相應的獎勵激勵機制,通過減輕稅負等優惠政策對企業進行獎勵,以減輕企業成本,增強他們錄用未婚未育女性員工的積極性,創造女性公平競爭的就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