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為了建立健全工傷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根據人力資源社保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以及蘇州市人社局、財政局《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蘇人保規【2016】4號),現就調整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用人單位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的劃分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服務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至八類(見附件)。對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根據工傷保險風險程度較高的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對勞務派遣單位,其工傷風險類別參照行業類別四執行。
二、關于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一)基準費率
我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確定根據以支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采取總體降低、分步實施的方式,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我市工傷保險的行業基準費率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1.2%、1.4%、1.8%、2%、2.2%、2.4%、2.6%。基準費率一旦確定如行業發生變動,基準費率的調整與浮動費率調整周期同步。
(二)浮動費率
原已參保單位根據前兩年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工傷發生率、重特大事故發生率確定浮動費率。浮動費率實行三個檔次:一檔20%,二檔50%,三檔80%,兩年調整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上實行浮動,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6%。浮動費率保留兩位小數點。
1.上兩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收支率>150%且≤300%的用人單位,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一檔;>300%且≤500%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二檔;>500%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三檔。
2.上兩年度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與本市年度工傷發生率相比,3至5倍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一檔;5至10倍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二檔;10倍以上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三檔。
3.用人單位重傷(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至4級傷殘的)人數占本單位參保職工總人數≥0.5%且<1%或因工死亡1人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一檔;用人單位重傷人數占本單位參保職工總人數≥1%且<5%或因工死亡2人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二檔;用人單位重傷人數占本單位參保職工總人數≥5%或因工死亡2人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三檔。
三、補繳工傷保險基金的,按補繳時企業工傷保險費率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
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太倉市財政局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