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費基數的確定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一)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二)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三)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二、足額繳費證明材料
(一)會計年報(需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費用明細表或收入支出明細表等);
(二)工資發放表;
(三)應付職工薪酬明細賬(或應付工資及應付福利費明細賬);
(四)成本、費用、支出等損益類科目明細賬;
(五)經參保職工簽字認可的《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在職》;
(六)《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表》;
(七)2014年度12月份結轉憑證
三、關于裁員率的說明
(一)2015年太倉市城鎮登記失業率1.9%。
(二)穩崗補貼中對裁員率的要求是特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情形,其它正常的人員流動不在裁員計算之列。
附: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