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7年1月2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6次部務會審議通過,并商公安部、外交部、商務部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尹蔚民
2017年3月1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外國人在中國 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現決定對《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有關條款進行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十條中的“職業簽證”修改為“Z字簽證”。
二、刪去第十四條。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獲準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應憑許可證書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Z字簽證。
凡符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簽發的通知函電申請Z字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應憑文化部的批件申請Z字簽證。
凡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應憑合作交流項目書申請Z字簽證;凡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申請Z字簽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