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之前因身體原因突然住院,住院治療兩個月時間,后期調養1個月時間,有醫生住院治療記錄以及病假單可以證明。住院期間也一直在提供各種醫生開具的證明給公司。現在回公司上班后主管應該是想逼我主動辭職,不安排工作任務,且無任何交流。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不主動提辭職的話公司如果開除我我怎么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答:您好,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若單位按照此條款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開除的話要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只要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員工知曉并且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的,可以依照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處理。如雙方有爭議的可以攜帶身份證及勞動合同至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所申請勞動仲裁或撥打53570505信訪調解中心具體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