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府辦〔2018〕5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蘇州市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15〕2號)和《關于建立生育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的意見》(蘇人社發〔2015〕33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蘇州市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蘇州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比例調整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自2018年1月起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