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黨委、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黨工委和管委會,科教新城黨工委和管委會,婁東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及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8]16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參加企業職工及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
1.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今年我市將繼續按照完全統一的辦法同步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2.2017年12月31日前納入本市企業退休人員管理的原鄉鎮“小統籌”人員、老居民、政策性戶口農轉非、小鄉干部等人員參照退職人員標準調整;實行土地換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參照退休人員標準調整。
二、參加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
1.2017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和享受社會養老補貼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由1400元調整為1500元,即基礎養老金由28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
2.按繳費年限增發。每繳費1年增發1元,繳費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3.在上述增加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年齡增發。對年滿70周歲不足80周歲、年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年滿90周歲不滿100周歲以及10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別增發10元、15元、20元、25元。
三、調整時間。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及實行土地換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從2018年7月1日起,參照本文相關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退休人員,不再從2018年7月1日起比照高齡人員增發基本養老金的相關規定補差。
五、小鄉干部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六、工作要求
此次調整養老金工作,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附: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8]169號)
(此件依申請公開)
大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太 倉 市 財 政 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