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關于調整2018年度蘇州市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蘇人保工(2018)12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社保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8]204號)規定,依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同意蘇州市2018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方案的批復》(蘇人社函[2018]564號),對我市工傷職工的定期待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2017年12月31日前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工傷人員, 于2018年1月1日起調整相關定期待遇。
二、調整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額分別為:一級傷殘增加293元,二級傷殘增加283元,三級傷殘增加273元,四級傷殘增加263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按完全生活自理障礙、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礙3個不同等級支付,月標準分別調整為3640元、2912元和2184元。
(三)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
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發放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6.5%增加傷殘津貼。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我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四)傷殘津貼補差金額的調整。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支付渠道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工傷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和傷殘津貼補差金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相關數據口徑
1.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396元。
2.2018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喪葬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為7279元/月。
五、其他事項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經審批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于2018年7月1日起,參照本方案相關規定調整。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