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覺又進入了6月,不少地區迎來夏季高溫期。高溫津貼是為了保障在高溫環境下的生產經營或者勞動建設正常進行,給勞動者的津貼。部分省份高溫津貼將開始發放,那么2020年江蘇太倉的高溫津貼發多少,怎么發放呢?
根據2018年的文件《關于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8〕113號):江蘇省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6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9月)。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2020年太倉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依然按照2018年調整后的每月300元。
【注意】關于高溫津貼
1、高溫津貼不僅僅只有室外工作者才有,只要是“工作場所溫度”在33攝氏度及以上的,都符合發放高溫津貼的條件。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2、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也就是說,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部分。不少省份相關規定中明確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3、高溫津貼要以貨幣方式發放,不能用冷飲、飲料等實物取代。 高溫津貼作為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發放綠豆湯、西瓜等防暑降溫食品或相關藥品來代替高溫津貼的做法,其性質也是變相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屬于欠薪的違法行為。
4、此外,防暑降溫費也不能與高溫津貼混為一談。高溫津貼,是指用人單位對職工在高溫環境下作業的特殊勞動補償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屬于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該向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卻拒不支付的企業屬違法行為。防暑降溫費,則是指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費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屬于職工福利。防暑降溫費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標準均由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中規定或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