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蘇州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推進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打造勞動者就業創業首選城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的人員。
二、用人單位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應持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材料至用人單位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三、終止用工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在15日內持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終止用工材料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和退工手續。
四、用人單位按招用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實際工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并執行當年度江蘇省公布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為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按所在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計算口徑。
六、用人單位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在完成參保登記手續后生效。
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其遭受事故傷害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八、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保留勞動關系。
九、非全日制從業人員辦理用工參保手續后發生工傷,因用人單位停繳或者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按省人社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規【2016】3號)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