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案例:二、為了方便辭退員工,繼續使用“過期合同”。
發布者:
太倉人才網
發布時間:
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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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了方便辭退員工,繼續使用“過期合同”。
敗訴指數:★★★★★
傳染指數:★★★★
說來聽聽:上海某公司小夏的五年期勞動合同快到期了。新來的經理對他的表現不滿意,但一時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雙方沒有終止勞動關系,但也沒有續簽合同。三個月以后,經理找到了新人,通知小夏合同已經過期,公司決定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小夏不同意立即終止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雙方協商不成,小夏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沒有支持經濟補償要求。小夏不服,訴訟到法院,最后獲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五個月工資32000余元。
傻在何處: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實際履行的,可以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維持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至于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經濟補償,各地和各部門的規定不同。根據上海勞動仲裁機構的口徑:只要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承擔其他義務,不必經濟補償。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關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于仲裁與法院的不同觀點,此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盡量與勞動者協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還可在勞動合同上注明:合同期滿,當事人未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的,視為同意續延一個月的合同期。 Z(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