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末位淘汰“與“競爭上崗”合法嗎?
答:在企業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規定或與勞動者約定“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不當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單位的績效考核中處于末位或未能通過競爭上崗并不等于不能勝任工作。即使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處于末位屬于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對不勝任工作的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后,才可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節選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
【實操文書】
勞動法專業律師意見:制作并采用《簡明員工考核表》,內容為:出勤情況、履職情況、同事評價、領導評價等部分,并賦予相應的分值,并將總分值劃分為四個檔次,如90分以上為優秀,80-90為良好,60-79為一般,60分以下為不合格。通過考核內容的完善及分值的配比,對于總分在60分以下勞動者,經培訓或調崗后仍達不到合格分值的,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另“末位淘汰“與“競爭上崗”可以作為企業內部對員工考核的一種方式,但一般不應用于辭退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