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案例:七、出資培訓員工,卻拿不出支付憑證。
發布者:
太倉人才網
發布時間:
20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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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資培訓員工,卻拿不出支付憑證。
敗訴指數:★★★★
傳染指數:★★★★
說來聽聽:2003年7月,某汽車廠為了提高維修工人的技術水平,花高價從廠外請來了高級技師到廠里進行技術培訓,還為此添置了不少培訓設備。汽車廠規定,接受培訓的工人合同期未滿辭職,須向汽車廠賠償培訓費5000元。最近,小裘提出辭職,他認為汽車廠要求賠償培訓費沒有任何依據,并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汽車廠不再堅持賠償培訓費。
傻在何處: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索賠培訓費,只限于“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托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二)學歷培訓。(三)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四)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如果汽車廠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出資培訓”是一種特殊待遇,全體員工都能享受的培訓只是企業內訓。但是對于含金量較高的內訓,其對象也應從嚴選擇,并結合晉升、加薪、福利等因素,綜合制定防止跳槽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