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案例:九、為了控制加班費用,對加班費進行“明碼標價”
發布者:
太倉人才網
發布時間:
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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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了控制加班費用,對加班費進行“明碼標價”。
敗訴指數:★★★
傳染指數:★★★★
說來聽聽:上海某商場對于員工加班費作出“明碼標價”,比如規定晚上加班1小時6元;周末1小時10元,1天50元封頂;法定假日1小時20元,1天100元封頂。部門經理老楊覺得很吃虧,因為按他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計算的加班費,比商場“明碼標價”的要高。他在辭職時要求商場按照《勞動法》規定補足所欠的加班費差額。雙方協商不成,老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按照《勞動法》規定:平時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當然,如果單位經濟效益比較好,只要“明碼標價”的加班費不低于員工法定的加班費標準,也是允許的。但是,如果員工工資差距比較大,那么工資比較高的職工,還是會覺得吃虧,認為公司處理不公。
并非一定要按勞動者月工資的70%計算加班費,也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加班費。后者更有利于用人單位控制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