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8日,王某入職上海某網絡公司擔任技術總監的職務,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期限為5年,基本月工資為前1.5萬元。2010年10月14日起,王某先后向公司以患病為由請病假至2011年5月17日。后得知,王某在請病假期間,在外從事兼職。2011年4月18日,公司以王某病休期間仍從事經營性事務,未在家休養,涉嫌欺騙為由對王某“病假”按曠工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隨后,王某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王某病假工資2萬余元、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萬余元。
裁決后,王某及網絡公司均不服裁決,先后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王某認為,利用工作閑暇從事經營性事務不被法律禁止,向公司提交了的病假單為正規醫療機構開具的,應享受醫療期待遇,而公司認定曠工與事實不符,故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計6.6萬余元;返還律師費、公證費1萬余元。
網絡公司認為,公司解除與王某的合同證據確鑿且盡到了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請求不支付王某病假工資2萬余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6萬余元。
浦東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庭審查明,本案王某一方面向公司申請病假,享受給予的病假待遇,另一方面擔任他人公司的經理,從事經營性工作,嚴重違背其作為勞動者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司據此認定王某已休的相應病假屬于曠工,并進而認定其嚴重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不妥,公司要求不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萬余元的訴請,事實充分、證據確鑿,予以支持。此外,王某要公司告返還被扣除的律師費、公證費10萬余元,因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最終,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支持了網絡公司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