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系列解讀之一:崗前培訓和學習時間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條文>
第十三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律師解讀>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所謂用工,即實際履行。上崗前培訓、學習已屬實際履行,故應確認為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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