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系某外資企業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后,外資企業與王某終止勞動關系,但未向王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未為其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和失業登記手續,造成王某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辦理失業登記,無法申領失業金。為此,王某向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外資企業賠償失業金損失。
【分析】《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19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為其出具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且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參加失業保險以及繳費情況等有關材料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睂τ诖税?,當地仲裁委最終裁決外資企業賠償王某相應失業金損失。
【律師提醒】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仍然對對方負有法定的附隨義務。
原文:太倉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