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p>
二、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