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聘時應制定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或者招聘要求,這不僅關系到企業能否招聘到合適的員工,更是企業在員工試用期內發現其不能勝任工作時解除勞動合同時避免承擔法律責任的防范措施。《勞動合同法》規定,當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據此,用人單位要根據該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企業的哪一條錄用條件,舉證責任在于單位。毫無疑問,最有力的證據就是對比錄用條件,勞動者的表現只要不符合其中的任意一條用人單位就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支招:1、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當然條件必須合理合法,并且要保留已將錄用條件告知勞動者的證據,入職時讓員工簽收錄用條件確認函就是比較常用的方法。2、有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后,企業還應建立考核制度,在試用期屆滿前(必須在試用期內)對員工進行考核,以考核的表現對比錄用條件,確定是否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律要件。做到以上兩點,一旦在試用期解雇員工而產生糾紛時,就可使單位處于主動地位,防止出現舉證不能而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