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單位在招聘時,經過招聘、面試、審查之后,對于合適的人選,會向擬錄用的勞動者發送錄用通知書,通知勞動者來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錄用通知書已不再是暗含法律風險,而是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出就產生相應的約束力,如果操作不當就會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律師點評: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中并未見有關錄用通知及其效力問題的規定。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包括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根據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錄用通知,在法律上的屬性應為“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即勞動者)時生效,要約人(即用人單位)受要約約束,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勞動者作出了符合規定的承諾或者按照錄用通知的要求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在錄用通知書上如何避免風險呢?律師建議應注意以下幾點:1、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可不必發出錄用通知書,直接以電話或者電子郵件通知其前來報到即可;2、確需錄用該員工的前提下,才發出錄用通知書;3、錄用通知書應有期限限制,應要求報到時提供有關材料,可包括體檢合格的證明(為避免糾紛,最好要求先體檢,無問題再發出錄用通知書,以避免違反“就業歧視”的法律規定);4、工資報酬、勞動合同期限等如無必要,可模糊一些。